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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1 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OMPa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O.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city gas supply firms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是指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2.0.2 城镇燃气设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2.0.3 用户设施 coustomer’s installation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
2.O.4 用气设备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5 运行 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6 维护 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7 抢修 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
2.0.8 降压 Pressure 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9 停气 interruption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2.0.10 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1 动火 flame operation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2 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3 警戒区 outpost area
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
2.0.14 直接置换 direct purging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O.15 间接置换 indirect purging
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
2.0.16 吹扫 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 放散 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 防护用具 protection equipment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监护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2.0.20 带压开孔 hot-tapping
在有压力的管道无燃气外泄的状态下,用专用机具在管道上加工出孔洞。
2.O.21 封堵 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动。
2.0.22 波纹管调长器 bellows unit
由波纹管及结构件组成,用来调节管道和设备纵向位置变化的装置。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3.1.2 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3.1.3 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
3.1.4 应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装卸的软管及软管与工艺管道之间安装的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软管应定期进行更换。
3.1.5 装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在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必须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防止运输车移动,并宜设置防滑块。
3.1.6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3.1.7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3.1.8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9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当采用燃气保压时,应按本章中第3.2节有关规定执行。
3.1.10 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
3.2.1 在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3.2.2 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 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 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4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 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3.2.4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 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 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4 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3.2.5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2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4)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探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4 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5 运行中的钢制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并应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20年,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6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7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3.2.8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2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阎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 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9 凝水缸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 定期检查凝水缸护罩(或护井)、排水装置,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 凝水缸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3.2.10 波纹管调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调长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3.3 设 备
3.3.1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2 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3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应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
6)应定期对切断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3.3.2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出站加臭剂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
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 加臭装置不得泄漏;
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
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3.3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及有关设备经过12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 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不得少于24h或不超过1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 应定期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的调压器、安全阀、快速切断阀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并使其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4 应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过滤器压差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5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他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1次。当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气供应时,应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1次;
6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人监护。
3.3.4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宜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当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维护保养;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时,方可投入运行。
3.3.5 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不得有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不应漏水,气柜基础不得有异常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保温系统;
5)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
2 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在台风地区当有台风影响时应适当降低气柜高度;
3 当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时,应及时修复;
4 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维修;
5 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 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6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3.5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气柜作业前应先检测柜内可燃或有毒气体浓度,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及正确使用工具。
2 应定期对储气柜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柜柜体应完好,不得有变形和裂缝损伤;
2)气柜活塞油槽油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装置应正常,定期测量油位并与活塞高度进行比对。气柜活塞水平倾斜度、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做好测量记录;
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在规定值范围内,采暖期前应检查保温系统;
4)气柜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动作灵敏,运行平稳,应定期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记录。
3 定期化验分析密封油黏度和闪点,当其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4 气柜油泵启动频繁或两台泵经常同时启动时,应分析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5 应定期清洗油泵人口过滤网。
3.3.7 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除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
2 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
3 应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3.8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 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3.3.9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10 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11 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阀门不得锈蚀;
2)站内管道不应泄漏;
3)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 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7条和第3.3.10条规定执行。
3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对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 压缩机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3.8条和第3.3.9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压缩机橇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5 干燥器、脱硫装置的运行、维护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内各部件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指示仪表应正常,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脱硫剂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定期进行排污。
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
2)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3.3.12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3.3.13 压缩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
2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
1)雷击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检查出有燃气泄漏;
4)压力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3 站内消防系统应按本规程第6.2.7条规定执行。
3.3.14 压缩天然气汽车载运气瓶组、拖挂气瓶车、牵引车及其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瓶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道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
2 运输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3 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4 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5 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应设置醒目停车标志;
6 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7 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否则必须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8 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3.3.15 对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巡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检查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2 应定期检查空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储罐外壁结露情况及水浴式气化器水量和水温状况;
3 应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应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
4 检查储罐外壁漆膜,应无脱落,外壁无凹陷,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应定期检查其垂直度;
5 检查低温管道保冷层及管托,应完好;
6 检查各连接部位,应无泄漏情况;
7 对站内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查及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6.2.7条规定执行。
3.3.16 液化天然气储罐及管道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及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应首先进行预冷,预冷时储罐及管道不应含水分及杂质;
2 储罐的充装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充装系数的要求。储存液位宜控制在20%~90%范围内;
3 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4 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宜定期倒罐处理;
5 储罐检修前后应采用干惰性气体进行置换,严禁采用充水置换方法。
3.3.17 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2 储罐进液前应先用干惰性气体或液化天然气气体对卸车软管进行吹扫;卸车完毕应将软管内余液回收;
3 在卸(装)车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宜使用同一个储罐;
4 卸(装)车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开关阀门;
5 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3.3.18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严禁液化天然气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3.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3.4.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设备应保持外观完好,螺栓和密封件应齐全,显示表读数清晰,执行机构不得卡阻,现场一次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不得有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应有良好的接地。
3.4.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各种功能运行正常;
2 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3 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
4 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的要求。
3.4.3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标准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3.4.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重要的设备应挂警示牌。
3.4.5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不一致,应及时处理。
3.4.6 对无人值守站,应在主控室通过运行参数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并定期到现场检查仪器、仪表及设备。
3.4.7 拆装带压管线和防爆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
3.4.8 在防爆场所进行操作时,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3.5 用户设施
3.5.1 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3.5.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 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 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 不得有燃气泄漏;
5 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6 计量仪表应完好。
3.5.3 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时,应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5.4 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5.5 对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 维护和检修作业除应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程第4.2.6条规定。
3.5.6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下列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定: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3.5.7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 修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面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
2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3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5 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6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7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8 危险区的隔离;
9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10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11 现场保护;
12 应急救援保障;
1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14 事故应急预案终止程序;
15 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4.1.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1.4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抢修现场
4.2.1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抢修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 抢修人员到达抢修现场后,在布置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应积极救护受伤人员。
4.2.3 操作人员进入抢修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4.2.4 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4.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4.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切断电源,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进行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及使用电话。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4.3.3 抢修作业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视其压力。
4.3.4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2 应连续监测作业点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浓度。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范围内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 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 对钢制管道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恢复并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4.3.6 铸铁管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1~4.3.5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漏处开挖后,宜对泄漏点采取措施进行临时封堵;
2 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线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且阻气袋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给阻气袋充压时,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且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4.3.7 当聚乙烯塑料管道发生断管、开裂、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关闭阀门、使用封堵机或使用夹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并应采取措施保证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处不受压力;
2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3 抢修作业中环境温度低于一5℃或大风(大于5级)天气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并应调整连接工艺。
4.3.8 有动火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3节有关规定。
4.3.9 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2 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 地上(下)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4.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11 压缩天然气站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
4.3.12 当压缩天然气站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3.13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除采取本规程第4.3.11条和第4.3.12条措施控制泄漏或火势外,事故车还应迅速离开加气、卸气现场,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向空旷地区停靠。
4.3.1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1~4.3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天然气储罐进、出液管道(焊缝、法兰间)发生少量泄漏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将管道内液化天然气放散(或火炬燃烧掉),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完毕后可利用干氮气进行试漏,合格后投入运行。
2 当大量液化天然气泄漏时,对泄漏出的液化天然气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其表面覆盖,使其与空气隔离。
4.3.1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泄漏着火后,严禁用水灭火。在灭火的同时还应对未着火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4.3.16 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
2 进入室内后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消灭火种,严禁在事故现场拨打电话;
3 严禁用明火查漏。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当未查清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4 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作业。
4.3.17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4 中毒、火灾与爆炸
4.4.1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和保护好现场。
4.4.2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 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4 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5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事故范围内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5 生产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5.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
5.1.4 作业坑边应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有利于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措施。
5.2 停气与降压
5.2.1 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24h以上通知用户。
5.2.3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置换合格;
2 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降压过程中应控制降压速度,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
3 降压作业时应根据管内不同燃气种类,可将压力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
4 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其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燃气。
5.3 动 火
5.3.1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的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5.3.3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5.3.4 城镇燃气设施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3.5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5.3.6 城镇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2 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重新取样检测,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7 城镇燃气设施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 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 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5.4.1 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材质、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制定作业方案。
5.4.2 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查,对施工用机械设备进行调试。
5.4.3 在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首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应进行模拟试验。
5.4.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的区域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开孔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
5.4.5 钢管管件的安装与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制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不宜超过1.OMPa,且管道剩余壁厚应大于5mm。封堵管件焊接时应严格控制管道内气体或液体的流速;
2 用于管道开孔、封堵作业的特制三通或四通管件宜采用机制管件;
3 在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管道上作业时,应做管道开孔补强,可采用等面积补强法;
4 开孔法兰、封堵管件必须保证与被切削管道垂直,应按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其焊接工艺、焊接质量、焊缝检测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SY/T 6150.1的要求;
5 开孔、封堵、下堵设备组装时应将各结合面擦拭干净,螺栓应均匀紧固;大型设备吊装时,吊装件下严禁站人。
5.4.6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线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线上的阀门、开孔机等部件进行整体试压,试验压力不得超过作业时管内的压力;
2 拆卸夹板阀上部设备前,必须泄放掉其容腔内的气体压力;
3 夹板阀开启前,闸板两侧压力应平衡;
4 撤除封堵头前,封堵头两侧压力应平衡;
5 完成上述操作并确认管件无渗漏后,再对管件和管道做绝缘防腐,其防腐层等级不应低于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5.4.7 在聚乙烯塑料管道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4.6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将组装好刀具的开孔机安装到机架上时,当开孔机与机架接口达到同心后方可旋入;开孔机与机架连接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开孔机及其连杆部件的密封性;
2 封堵作业下堵塞时应试操作1次;
3 安装机架、开孔机、下堵塞等过程中,不得使用油类润滑剂,对需要润滑部位可涂抹凡士林;
4 应将堵塞安装到位卡紧,确认严密不漏气后,方可拆除机架;
5 安装管件防护套时操作者的头部不得正对管件的上方;
6 每台封堵机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 接管作业时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
5.5 临时放散火炬
5.5.1 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5.2 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自动点火、防风和防回火装置。
5.5.3 放散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5.5.4 放散燃烧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严格控制火势;监护人员与放散火炬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
5.5.5 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
5.6 通 气
5.6.1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
5.6.2 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6.3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管并在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2 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3 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对聚乙烯塑料管道进行置换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可靠接地;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kPa。
5.6.4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储罐、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槽车、汽车槽车、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和站外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
6.1.2 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 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 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应确保液化石油气场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的密封点无泄漏。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6.1.6 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放散火炬的设置及操作应符合本规程第5.5节的规定。
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场站内重点部位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浓度报警器应按规定进行标定。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充装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 应根据在用储罐的设计压力、储罐检修结果及储存介质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及高压注水连接装置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应按规定的程序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
6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宜加装注胶卡具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置,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保持关闭状态。
7 储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时,靠近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
8 储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充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9 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
10 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6.2.2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前应校准。
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
2 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
3 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
4 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6.2.5 液化石油气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志。
6.2.6 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混气装置开机运行前,应检查工艺系统及设备的压力、温度、热媒等参数,确认各参数、工艺管道、阀门等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开机;
2 运行中应填写压力:温度、热媒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3 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4 电磁阀、过滤器等辅助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对排残液、排水装置应定期排放,排放的残液应统一收集处理;
5 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开启备用设备。备用的设备应定期启动,确保备用设备完好;
6 以水为加热介质的气化装置应定期按照设备的规定要求加水和添加防锈剂。
6.2.7 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2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保持畅通;
3 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4 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5 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 气瓶运输
6.3.1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要求;
2 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 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滚动、碰撞;
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6.4.1 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2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4 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6.4.2 瓶组气化站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4.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
2 实瓶数量(含备用瓶、供气瓶)超过30瓶的瓶组站应设专人值守;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应良好,并应作好巡查记录;
3 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设备及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6.5 抢 修
6.5.1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3.11—4.3.13条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之后的液相管道及阀门出现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将上游的液相控制阀门紧急切断,可使用消防水雾枪驱散泄漏部位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降低现场的液化石油气浓度。
2 储罐第一道液相阀门的阀体或法兰出现大量泄漏时必须有效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1)在现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直接使用阀门、法兰抱箍或者用包扎气带包扎、注胶等方法控制泄漏。同时采取倒罐措施,将事故罐的液态液化石油气转移至其他储罐;
2)当现场条件无法直接使用抱箍、包扎气带、注胶等控制泄漏时,宜采取向储罐底部注水的方法。采取该方法时,应综合考虑注水的温度、压力、水量及流速,确保注入的水维持在控制泄漏的最低限度。
3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采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
6.5.2 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6.5.3 在抢修作业中,应防止液态液化石油气快速气化时造成人员冻伤事故。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7.2 运行与维护的图档资料
7.2.1 燃气设施运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巡查周期、时间、地点(范围)、异常情况、处理方法和记录人等;
2 违章、险情的处理情况记录;
3 配合城市其他施工工程对燃气管线的监护记录(包括管位、护坡等保护措施);
4 燃气管网运行压力记录。
7.2.2 燃气设施维护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维修、检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2 维修记录和重要设备的大、中修记录;
3 管道和设备的拆除、迁移和改造工程图档资料。
7.3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7.3.1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报警记录;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
3 事故类别(中毒、火灾、爆炸等);
4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5 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
6 抢修工程概况及修复日期。
7.3.2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抢修任务书(执行人、批准人、工程草图等);
2 动火申报批准书;
3 抢修记录;
4 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
5 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前言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经建设部2006年11月29日以建设部第51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参加单位是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天然气总公司、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南京市煤气总公司、福州市煤气公司、郑州燃气集团公司。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22号;邮政编码:100035)。
1 总 则
1.0.1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一旦供气用的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确保燃气安全供应,是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重要职责。为了保障人身及公共安全,必须规范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以防止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发生。在发生事故时应有切实可行的抢修措施,将事故危害限制在最小程度内,并杜绝次生灾害的发生。基于上述目的,制定《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适用范围,城镇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维护和抢修不包括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工作对象规定为管道及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与燃气管道连接的附件包括:阀门、凝水缸、波纹管调长器等。场站包括:门站、储配站、混气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灌瓶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等。
1.0.3 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城镇燃气的安全应由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负责并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可根据供气规模、用户数量、地理环境、供气设备、管线投运年限及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
对人员的要求: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人员应掌握燃气专业知识,具备燃气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具有一定处理事故能力,遵守本岗位规定,服从指挥等。对于在岗人员还应定期培训考核,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继续留岗工作。
1.0.5 对重要的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主要是为了防止意外损伤和防止火种接近,并禁止周围堆放危险物品,以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日常维护、紧急抢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1.0.6 本规程是为了指导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而编制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程。各燃气供应单位在进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6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33—2005
7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95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该规定本条款提出了为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应制定的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还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范围、内容和职责,明确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对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在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和地下构筑物情况、气候变化、施工作业)等因素。管道附属系统包括阴极保护系统及管网监控系统。
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2 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比如在场站内检修车辆等。
3.1.4 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装卸作业中,为防止车辆有可能拉断胶管,造成气体泄漏事故,大部分场站都安装有防拉断阀,对该阀和软管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使用。
3.1.6 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容易造成燃气积聚,尤其地下调压室、阀门井和检查井内还可能会有其他有害气体或缺氧。为保证人员安全,在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3.1.7 在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燃气有可能泄漏,如果不穿防静电服、鞋、戴防护用具,不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将会引起爆炸、火灾等事故。有条件的要使用黄铜工具,如果用铁制工具,在工具上涂抹黄油也可以起到防止产生火花的作用。
3.1.10 在安装于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处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是为了防止非专业人员擅自操作该阀门而造成意外事故。
3.2 管道及其附件
3.2.1 本条款中有效隔断是指在无法准确判断隔断阀门是否严密时,应加盲板或采取断管措施。
3.2.3 本条款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概念。安全保护范围的具体数值,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05年3月)中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05年3月)规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在地质条件复杂特殊地段敷设的管道,受外界恶劣天气因素影响后有可能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使管道受到威胁,因此对这些地段的管道在恶劣天气过后及时巡查是非常必要的,以便发现问题尽早采取措施。
3.2.5 燃气泄漏后有可能沿地层的缝隙扩散到管道周围的阀门井、窨井、地沟、建筑物等,沿上述地方进行检测可有效发现漏气点及漏气影响范围。
该条款中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及在役管道防腐涂层检查和维护的周期、方法与内容方面的要求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03中第8.2节和8.1节的有关条款提出的。
3.2.6 本条款提出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对于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的确定,提供两个可参考的依据,各地燃气供应单位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2005年3月)规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50m范围内的区域。”
《香港土木工程通用规范》(1992年版)第1卷第6节第6.34(6)条-爆破工程不得在下列区域进行:(1)距储水构筑物或供水隧道60m以内的区域;(2)距供水主干线或其他供水设施6m以内的区域;第6.34(7)条-构筑物和设施附近测得的微粒峰值速率和波动幅度不应超过下列要求:(1)储水构筑物或供水隧道,微粒峰值速率≤13mm/s,波动幅度≤0.1mm;(2)供水主干线或其他设施及管道,微粒峰值速率≤25mm/s,波动幅度≤0.2mm。
3.2.10 这里所指调长器是指利用其胀缩能力方便拆卸阀门、加装盲板等操作,不考虑因温度变化对管线起补偿作用,故完成操作后应将拉杆拧紧,使其处于受力状态。
3.3 设 备
3.3.1 本条文指的调压装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切断阀、安全放散阀及水封等。
3.3.2 加臭剂属易燃化学品,具有特殊气味,如果漏失、破损扩散极易污染环境和引起判断失误,因此应按照化学危险品的规定进行储存、保管。
3.3.3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12个月宜进行检修是参照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经验提出的。
检修后的系统运行若超过1个月,即应视为在运行设备,不可立即转为备用状态,需按照设备检修规程的要求检修后方可转为备用状态。
对于已装有监控系统的高压或次高压调压站,仍须每周到现场检查1次,以确保经监控系统所传回的数据正确。
3.3.1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70条中第9小条规定“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3.3.13 压缩天然气卸(装)车时,为避免高压气体或机械附件射出伤人,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接好高压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也不得正对加气枪口。
3.3.15~3.3.17 所有与处理液化天然气有关的人员,不但应熟悉液化天然气的特性(《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 19204—2003),而且应熟悉其产生气体的特性。基于液化天然气的这些特性,对于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主要从站内设施的巡检内容、储罐及管道的运行维护要求、装(卸)车的安全操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液化天然气的温度极低,其沸点在大气压力下约为-160℃,1个体积的液化天然气可以转变为约600个体积的气体,极少量的液化天然气可以转变为很大体积的气体。液化天然气储罐及管道在投用前应先进行预冷,避免液化天然气进入储罐和管道时由于温度变化而发生大量气化现象。
液化天然气储罐液位太低不易保冷,液位过高储罐上部空间减少,增加储罐运行的危险性,根据各地运行经验给出了储罐液位参考数值。
不同密度的液化天然气储存于一个储罐中,且混合不充分,则在储存液化天然气的储罐中就会存在若干个稳定的分层或单元。在每个单元内部液体密度是均匀的,但是底部单元液体的密度大于上部单元液体的密度。由于热量输入到容器中而产生单元间的传热及液体表面的蒸发,单元之间的密度将达到均衡并且最终混为一体。这种自发的混合称为翻滚,如果底部单元液体的温度过高,翻滚将伴随着蒸气溢出增加。有时这种增加速度快且量大,严重时将引起储罐的泄压阀开启。通过良好的储存管理,翻滚可以防止。最好将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分罐储存。如果做不到,在注入储罐时应保证充分混合。
潜在翻滚事故出现之前,通常有一个时期其气化率远低于正常情况,因此密切监测气化率可以及时发现液体是否在积蓄热量,防止发生翻滚事故。
当液化天然气与水接触时,会发生快速相变现象,尽管不发生燃烧,但是这种现象具有爆炸的所有其他特征。因此在对液化天然气储罐和管道进行置换时应使用干惰性气体,严禁使用充水置换方法。
3.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近年来各地燃气公司在重要的场站和管网上陆续设置了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其模式和技术水平各有差异,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还需要进一步摸索经验,本节条款是参考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输油输气管道仪表及自动化管理规定》SY/T 6234-1997的内容,从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燃气公司在执行中还应根据各自系统特点,细化和完善这部分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3.5 用户设施
3.5.5 在进入室内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如已经有燃气泄漏需切断电源时,应在远离事故现场处切断电源,防止因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近几年因在有燃气泄漏的场所拨打电话引起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后果惨痛,因此本条款规定严禁在燃气泄漏现场拨打电话。
3.5.6 燃具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确保燃具安全不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燃具的使用、燃具质量和燃具的安装,也是确保燃具安全的重要条件,因而向用户普及使用常识也是重要的方面。燃气用户正确使用户内的燃气设施、正确选择燃气用具、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能够采取正确的紧急处理措施,都是保证燃气安全供应的重要环节。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用户宣传这些内容,如印刷宣传册、电视广播等。
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4为强制性标准。在该标准7.3节中规定了燃气用具报废年限和要求,现摘录如下:
“7.3.1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如生产企业有明示的燃具和配件的判废年限,应以企业明示为准,但不能低于以上规定。
7.3.2燃气热水器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
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
c)漏水、漏气、绝缘击穿漏电。”
4 抢修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泄漏可能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了控制事故并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确保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问内获知事故情况,并能作到准确判断事故,立即组织有效的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1.2为在事故发生时能熟练操作、及时处理事故,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培训,使相关人员对预案中各自的职责、流程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编制可参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单位版)。
4.1.3为了保证事故抢修及应急预案的实施,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及抢修所需的各种装备。为了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应定期、及时对抢修所需装备进行维护检修及更新。
4.1.4燃气事故发生后如不能及时抢修就可能使事故扩大并产生次生灾害。因此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在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
4.2 抢修现场
4.2.1警戒区的设定一般根据泄漏燃气的种类、压力、泄漏程度、风向及环境等因素确定。
4.2.3进入抢修作业区的人员按规定穿防静电服,包括衬衣、裤均应是防静电的。而且不应在作业区内穿、脱防护用具(包括防护面罩及防静电服、鞋),以免在穿、脱防护用具时产生火花。
4.2.4在警戒区内燃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如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有可能引起爆炸、着火事故;特别指出一些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非防爆物品,如通信设备等。
4.2.5燃气泄漏后,有可能窜人地下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地方,因此事故抢修完成后,应在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内做全面检查,避免留下隐患。
4.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现场就存在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可能,因此应采取安全措施,如派人现场监护等,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5 对于人工煤气管道进行泄漏抢修,特别要注意防止一氧化碳中毒。鉴于一氧化碳浓度对人体健康的巨大危害,很多国家及卫生组织制定了一氧化碳最大侵入人体的极限浓度,现列表如下,以供参考:

1 一氧化碳最大侵入人体的极限浓度
浓度(mg/m3)持续时间(h)数据来源提出时间
1124世界卫生组织1987
148加拿大1986
401美国环保局1989


2 碳氧血红蛋白(COHb)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碳氧血红蛋白(COHb)含量影 响
O.4非吸烟者的生理正常值
2.O~3.0运动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
4.O~5.0神经机能降低,出现头疼、疲劳
5.O~10.O心血管代谢障碍,视觉下降
10.O~50.0中毒、头疼,手动作、视觉障碍
>50严重中毒,死亡

4.3.7 该条文中夹管器是指用于夹扁聚乙烯塑料管,阻断气流的专用工具。
4.3.9 当低压储气柜发生泄漏时,可根据泄漏部位和泄漏量采用粘接、焊接等不同的方法修复。当低压储气柜发生大量泄漏快速下降时,为防止摩擦产生火花,或气柜突然卡死、水封失效等现象发生,应立即操作进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气柜下降速度。
4.3.10 当调压站出口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有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当有这种情况发生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14 当液化天然气大量泄漏时,与空气接触会快速气化,为了减小气化速度,可使用泡沫发生装置对介质表面覆盖,使其与空气隔离。
4.3.15 当因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是因为当液化天然气与水接触时,会发生快速相变现象。
4.3.16 在处理用户泄漏报修时,“准确判断泄漏点”是指当在报修处找不到漏点,可又确实存在漏气迹象如气味等时,应扩大查找范围。如在室内找不到漏点,应扩大到室外的明、暗沟等处继续查找,以防燃气是由其他地方窜入的,排除一切隐患后才可离开现场。
4.4 中毒、火灾与爆炸
4.4.1 发生中毒、火灾与爆炸等事故,不仅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而且也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建筑物等的安全,所以燃气抢修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医务及其他部门共同抢救。
4.4.2 在燃气设施火灾事故抢修中降低压力控制火势时,应注意维持燃气有一定正压,防止产生负压,造成次生灾害。
4.4.5 在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燃气管道与设备有可能在火灾与爆炸中受损,为消除隐患及防止次生灾害,应对事故范围内的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5 生产作业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本规程依据这一要求制定了该条款规定。如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紧急事故的情况,不允许按部就班履行程序后动火作业的,可在事后补齐各种手续文件。
5.1.2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检测仪器的配备应与作业要求相适应,以能满足工程施工安全要求为准。
5.1.3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危险性大,涉及施工安全和供气安全,因此应由有经验的生产技术人员指挥作业,并由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5.1.4 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作业方案中应考虑在意外情况下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的措施,如设置甬道。
5.2 停气与降压
5.2.1 为了将停气与降压给用户带来的不便降至最低,保证停气与降压置换和放散的安全,选择停气与降压的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5.2.3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是指关断阀门后不得有窜气现象,防止在, 作业管段和设备内有混合气体聚积。
在降压放散过程中如气体流速过快,有可能因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危害,要严格控制降压速度,防止此危害发生。
降压作业时需先将管道内压力降至适合操作的压力值,根据各地燃气公司提供的经验数据,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在整个作业过程中,派专人现场观测压力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压力,确保操作安全和管道内不产生负压。
由于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如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容易积聚在低洼处,因此在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燃气。
5.3 动 火
5.3.3 为防止燃气积聚在通风不良的空间,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加强安全防护等措施。
5.3.4 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内燃气浓度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为了保证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始终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应严密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当浓度发生变化时要采取安全措施或暂停作业。
5.3.6 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可根据动火作业的对象、影响范围的大小、作业现场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采取直接或间接置换法,以及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例如,燃气管道内常有各种杂质的沉积物,即使置换合格,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有挥发物的产生和聚积,当有这种情况时,可考虑在管道内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5.3.7 新、旧钢管存在电位差,连接时会产生火花,为此在动火作业前应先平衡两管电位。
本条文给出的不停气动火压力控制范围300~800Pa,包括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不同气体介质。在实际操作时,对管内燃气压力的控制范围应根据具体气质来确定。
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5.4.2 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查,确保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4.3 根据目前国内带压开孔封堵设备的技术水平、操作人员对其熟悉的程度及实际操作经验等因素,本条文提出了在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第一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应先进行模拟试验的要求,以取得相应的数据和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5.4.4 开孔、封堵作业是在封闭情况下进行的,但考虑到开孔、封堵设备有很多密封环节存在泄漏的可能性,为确保操作人员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仍要求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以防止作业中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5.4.5 钢制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不宜超过1.OMPa是根据各地燃气公司提供的实际经验制定的,综合考虑了管网工况、管道剩余壁厚、焊接技术及质量等情况。
5.4.7 聚乙烯塑料管道封堵作业下堵塞时试操作是为了保证封堵严密性。如果封堵口处留有切削物,通过该操作堵塞可将其带出。
为了防止静电积聚,接管作业时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
5.5 临时放散火炬
本节条文规定了设置临时放散火炬的各项要求。
5.6 通 气
5.6.1 在停气过程中用户有可能开启管道阀门、燃气用具开关并忘记关闭,通气时就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必须有效通知用户后,方可恢复通气。
5.6.3 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考虑到如气体流速过快,有可能因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危害这一因素,根据各地燃气公司的经验,其压力小于5KPa为宜。
5.6.4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得通气前,应对置换范围内所有操作过的设施进行全面复查,确认符合运行要求后才可通气运行。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 一般规定
6.1.2 由于各燃气公司采用的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不同,工艺不同,所以在制定操作规程及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设备工艺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自动化程度等不同因素。
6.1.6 由于液化石油气有易在低洼处积聚的特性,为了防止污染环境和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因此在排放时不能直接放人大气中,必须用火炬放散。
6.1.7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液化石油气泄漏,为保证生产安全必须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 对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强调定时、定线巡视检查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掌握站内工艺管道和设备的运行工况。储罐进出液时,液位压力变化较大,应随时观察变化情况,确保储罐安全运行。
由于液化石油气有液相压缩系数小,膨胀系数大的特性。如果储罐内完全充满了液态液化石油气,当温度升高1℃时,其体积膨胀力将增加2~3MPa,由此可见过量灌装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对储罐的充装量严格限制,确保储罐留有一定的气相空间。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8.8.9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G=0.9ρVh
式中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ρ--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储罐的几何容积(m3)。
注:采用地下储罐时,液化石油气密度可按当地最高地温计算。
储罐固定喷淋装置是按火灾时喷淋强度设置的。当为夏季降温采取喷淋措施时,应根据储罐的设计压力、在用储罐检修结果及储存介质的成分确定喷淋次数和喷淋强度,其目的是为保证储罐的运行压力不超过其规定的工作压力。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加装注胶装置或高压注水装置是为了储罐和第一道阀门(含第一道阀门)之间发生泄漏时能及时注胶封堵或加注高压水阻止液化石油气液相的泄出,从底部注水是有双控制液化石油气外泄的方法。地下储罐检修较困难,设计规范中规定储罐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在运行维护中应定期检查这些防腐措施的确效程度及罐壁腐蚀情况。
为防止液化石油气通过罐区的排水系统排向站外,应经常检查水封井水位,使其保持在规定高度范围内。北方寒冷地区还应考虑水封开的防冻。
6.2.4 该款要求是参照《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 5985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内容提出的.
6.3 气瓶运输
6.3.2 气瓶运输的要求是参照《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5985有关内容提出的。气瓶运输还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6.4 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6.4.1 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直立存放,以免泄漏时液化石油气液相从瓶口或瓶阀处漏出。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以免因漏气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实瓶长时间存放易发生渗漏,气瓶周转使用可避免发生这种问题。
6.4.2 瓶组气化站的实瓶数量是指50kg气瓶的数量。
6.5抢 修
6.5.1 储罐第一道阀门或法兰出现大量泄漏,采取注水方法控制泄漏时,应综合考虑注水的温度、压力、水量及流速,确保注入的水维持在控制泄漏的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故罐的液化石油气压力急剧上升,而造成其他部位的泄漏等事故。
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稀释液化石油气,如用消防水枪喷洒稀释,用防爆鼓风机吹扫稀释等。由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特性,用水仅可起到降温、隔离作用,所以还应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如切断气源、采用干粉灭火器等。
6.5.2 由于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易在低洼处积聚,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积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6.5.3 由于液态液化石油气在气化时会吸收大量热量,致使在泄漏点附近温度迅速降低,容易引起冻伤事故。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 鉴于城镇燃气设施中有许多属于隐蔽工程,对于图档资料实现动态管理,即对于局部或大面积进行维护和抢修后的变动情况进行系统的搜集、记录、存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为在以后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中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图档资料打下良好的基础。
7.1.2 规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部门应负有向维护和抢修等工程部门提供图档资料的责任。
7.1.3 规定城镇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抢修部门负有向档案部门主动提交工程资料的责任。
7.2 运行与维护的图档资料
本节条文规定了燃气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资料和监护记录的内容。
根据许多城市的经验,发生事故的原因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在燃气设施附近进行其他工程施工时,对附近燃气管道和设备未采取充分保护措施而受到损坏,或留有隐患所造成。所以应重视在其他地下工程施工时,对燃气管道和设备的保护,并详细记录,以供维护时参考。
7.3 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本节条文规定了抢修工程记录和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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